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理学院接受校外资助项目的申报程序,加强审批管理,特对物理学院在籍本科生接受校外资助项目的申报程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校外资助”是指未通过大连理工大学发展基金会设立的资助项目而直接向学生发放资助金的资助,包括外国、国内、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提供的具有合法性资金来源的各类资助,以及由外国、 国内、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机构提供的各类资助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物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其所在行政班级。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接受校外资助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配合。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评审原则
1.原则上不允许校外机构和人员直接参与国内调查、统计;
2.拟向校外提供的研究成果,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相关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审查同意后,受助学生提供研究成果,并将副本一式两份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物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3.向校外资助单位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 学生个人填写《江南网页版,江南(中国)官方接受校外资助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背景材料; 必须说明资助的范围、内容、对象、方式、要求和金额,有无附加条件、科研结果的去向和使用情况、以及接受校外资助的前提条件等;
2. 提交学院填写审核意见;
3. 学院同意后,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4.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在报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评审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物理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有。
物理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二三年八月